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飙升,农村宅基地的潜在资产价值也在逐步显现。在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接合部,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房屋或直接购买农民住房的现象早已存在。
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这一现象会愈演愈烈,从而引发的宅基地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关研究表明,在土地纠纷中,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总数的38.3%。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定义为: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
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同于宅基地侵权。所谓宅基地侵权,是指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宅基地权益的行为。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调节,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退还宅基地、拆除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
相较而言,宅基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由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调查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宅基地侵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这两种争议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宅基地权属争议也不同于宅基地违法。所谓宅基地违法,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非法审批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坏宅基地等非法行为。
关于这方面的纠纷,就属于宅基地违法争议。宅基地违法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宅基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属于私法范畴。
宅基地权属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和解后一方反悔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裁决,而对调解和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这种纠纷才转为公法调整的范畴,由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进行调整。
宅基地纠纷特点
案件的涉及范围广,呈现多发易发特点。有关资料显示,近10年来全国每年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约55.2万件。
从土地争议案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比例来看,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全国每年调解的各类争议中占10%。而随着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宅基地纠纷更会越来越多。
长期性。宅基地纠纷的长期性主要表现为这类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纠纷跨越了从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年代;另外,我国对宅基地总体上进行了4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
因此,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极其困难,并且在处理上,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政策,还要兼顾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复杂性。即在纠纷处理上,牵涉主体范围广,涉及法律多,处理程序复杂。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农户、村民组、村委会、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主体复杂,从而也引致了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的复杂性。
宅基地纠纷法律处理程序
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1.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特殊原则。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
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2.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具体如下:
一是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无效;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是调解。
一、,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书面审查。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三、,调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未达成调解意见,所以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所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受理争议案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是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
对此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通过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数占总数量的47.4%,基本接近半数。
所以,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下达的有关处理决定,是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形式。
四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有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如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或其他宅基地纠纷,不牵涉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样,先行协商。
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裁决。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应当重点把握宅基地权属争议和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的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点是宅基地权属确权,在确权之前主要是权属争议,在此之后的侵权、违约等行为为非权属争议。
但由于宅基地纠纷具有复杂性,有的跨越历史幅度大,矛盾积累时间长,具体复杂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进一步研究解决。
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可以与他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向保监办投诉/仲裁和司法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6种情况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6、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
你好,你咨询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其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四、其他部门。下面是对不同案件的处理: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3、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审批单上明确的为准;不明
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盖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见,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3、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
农村宅基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是能够拿出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证书。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首先宅基地纠纷最有用证据就是能够拿出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证书; 2、当然需要提供的证据还有很多,出示宅基地的板块示意图和个人的资料; 3、在准备个人资料的同时也要提前准备申请书; 4、最后去当地的法院进行受理,一般情况下会在15之内通知是否受理此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农村宅基地而言,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纠纷,一般可以选择协商解决,那么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找到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又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话,第一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处
最基本的常识,一定要去发证机关补办啊。具体分以下三步:1、到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2、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证明格式如下:宅基地证明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年_____岁,家中现有____口人,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村民在村
一、首先是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其次是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法律是怎样规定农村宅基地的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迟早会沦丧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3
你好,你咨询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其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四、其他部门。下面是对不同案件的处理: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
你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途径有下面的内容,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
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理解使用《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
宅基地被邻居侵占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注意以下5个程序:1、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5、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农村宅基地纠纷不可以直接找国土局。可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