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房屋拆迁赔偿行政诉讼辩论意见

问题描述

房屋拆迁赔偿行政诉讼辩论意见
1个回答

新邵县老汽车站职工诉新邵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

案情陈述及辩论意见(当事人版)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叫         ,系新邵县老汽车站职工,于     年参加工作,成为新邵县老汽车站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时起就由单位分配居住在现在政府准备强拆的房子里,本人是在这房子里结婚生子、生活起居了      年了。

      在国家房屋改革过程中,公司没有把上述的福利房出售过户给我们,而是让我们居住。在新老汽车站置换过程中,单位没有对我们的住房进行妥善安置,车站置换攸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此进行协商,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同意,也从未就搬迁问题征求职工意见。

单位也没有给我们缴纳一分钱的住房公积金。现在新邵县政府突然强令我们无条件腾空搬出,强行无任何补偿拆除。我们认为这不合理,不合法。

因为这房子毕竟不是新邵县政府的,就算我们没有房产证,这房子仍然是我们单位的,是我们这些职工集体的,新邵县政府凭什么可以无条件一分钱不予补偿地强拆我们的房屋。

       如果说我们没有产权证,那也是公司在房屋改革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职造成的,又不是我们不愿意补钱进行房改。

就算是单位的产权,那么在新老车站置换的过程中,也应该在新车站砌同样面积的房屋给单位,由单位出租给我们,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又不是无主房,凭什么新邵县政府可无补偿无条件强行拆除我们的房屋呢。

       我们在2018年4月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政府信访复查时已书面明确提出按照《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给我们进行拆迁补偿,新邵县政府没有答复而把我们推向法院。

所以我们已经履行了先向政府提出补偿请求的法定程序。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述人即原告:              邓琼泉律师代书

2018年7月25日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