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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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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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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诉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例如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是此次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规定全文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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