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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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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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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案标准对呼气试验后现场发现的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规范采集血液样本,并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被查获后,在呼气试验前故意饮酒或者抽取血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机动车酒后驾驶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

被查获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间不能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请求或者决定逮捕。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判。被告人被绳之以法,中止审判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判。中止审理的期限不包括在审理期限内。

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实际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根据生效的判决、裁定羁押罪犯,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将其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刑法》第133条中的“机动车”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9条第(三)项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133条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 (1)项执行,即公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辆虽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不包括居民区、学校校园、通道和机动车辆不允许自由通行的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在行驶到居民区门口后接管驶入居民区,或者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交给他人驾驶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酒后驾车”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和相关案卷:(1)被告人的供述和申辩;(二)有证人的,能够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试验检查表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记录或提取登记表;(5)说明执法民警出具的扣押证明;(六)被告及被告驾驶的车辆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试听材料;(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既往病历呼气试验酒精含量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未抽血前逃跑的,以呼气试验结果为准。

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原则上血液酒精含量不应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六、关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是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车辆种类、驾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惩治酒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重点打击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酒后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公共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单位工作人员皮卡、中(重)货车、工程运输车辆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在突出处罚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摩托车超标问题,处理其他情节较轻的“酒后驾驶”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罪;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视为犯罪。1、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或者虽然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但有下列加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公路上酒后驾驶的;(三)营运车辆、公共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辆、中(重)货车、工程运输车辆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4)无驾驶资格者(指未取得并被吊销、暂扣或扣留驾驶证者。

短期超过驾驶证年检期限,扣驾驶证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五)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六)被调查时有逃逸、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七)拒绝出庭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逃逸的;(9)三年内因酒后驾车、五年内因酒后驾车被查处的。

缓刑仅适用于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不具备上述加重情节、认罪接受处罚的被告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此类加重情节的,不得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2.酒后驾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两轮、三轮摩托车,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不能以犯罪论处;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低于200mg/100ml且不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不得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对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不能以犯罪论处。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4.处以罚款的,计一个月的拘役,并处二千元罚款。犯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得缓刑。

“酒驾”犯罪分子立功不改缓刑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5.酒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稳定,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通过办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防止和减少酒后驾车案件的发生。本摘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我们可以看到,山东省检察院对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机动车的认定都有严格的标准。综上所述,在生活中,如果违反酒驾,已经成为刑事犯罪,需要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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