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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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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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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⑶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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