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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伤情鉴定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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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伤情鉴定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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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故意伤害给他人造成轻伤的,被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伤害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重新鉴定。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一定会导致重新鉴定,更不用说改变鉴定结论了。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鉴定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撤销或者不予立案;但是,被害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无犯罪事实;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已追诉期限的犯罪;

(四)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五)嫌疑人死亡;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被调查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调查,继续调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派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有专业知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录用书。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办案部门或者调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将鉴定意见提交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附上笔录。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程序;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进行虚假鉴定或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五)检验材料虚假或损坏的;

(六)其他应重新鉴定的情况。

重新鉴定时,应当单独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得重新鉴定,并在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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