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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评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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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评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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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评残赔偿标准: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其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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