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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摊和住宅公摊是共有使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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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摊和住宅公摊是共有使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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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采用的排除的方法。规定建筑物内除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就是共有部分。具体来说在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补充规定了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也属共有部分。这种以专有部分为主导的模式造成了对共有部分认定的模糊,只是一般性笼统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往往有与之沖突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中将“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全部认为是业主共有就是不合理的,如已被租赁或认购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就不能笼统的被确定为业主共有。

因此,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列举法加排除法的方式对《物权法》的不足进行弥补,对专有部分概念定义为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并对共有部分做出了一些列举式的补充。此外,涉及到区分所有权登记的还有《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部规章。

但这样的登记规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划分和如何登记都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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