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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社保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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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社保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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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仲裁申请社保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仲裁时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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