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可予以辞退

问题描述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可予以辞退
1个回答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