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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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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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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籍员工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怎样?1992年8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那么,1992年8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养老金包括哪些内容呢?固定工与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又有什么区别?

深户员工领取养老金标准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工

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地方调节金+过渡性补贴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期间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地方过渡性养老金

4、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5、领取退休金期间享受综合医疗保险

五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计发标准

新老办法衔接有5年过渡期。新办法规定200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是按新、旧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30%、50%、70%、90%加发待遇。

201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一律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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