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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开发商拒不履行因影响采光权达成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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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开发商拒不履行因影响采光权达成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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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被告李X、范X经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潢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在弋阳××××、四中西侧建造十七层楼房一幢。

2015年1月16日,甲方李X私人住宅楼与乙方胡X、周X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在光州馨园对面、和美家园南部建设私人住宅楼一幢,规划建设十七层。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已达成谅解。乙方同意甲方建设施工,不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工程建设。胡X、周X签字确认。同日,被告李X、范X向原告胡X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胡X购房及车库款:(李X私人住宅楼)房款已付,(车库面积贰拾叁平方米以上)余款玖万元整交房时付清(这句话后来被划掉,旁边有被告范X的签名)。

车库从东向西第六间,住宅**(含一层第五层)西户,面积:XXX平方米。原告李X、范X认为《协议书》和《收条》中的内容均是被告因影响原告房屋采光权,对原告所作出的赔偿;

被告则认为《协议书》和《收条》是因为原告多次阻挠被告工地施工,被迫无奈才签订的协议,对方没有给付房屋对价,没有合法取得房屋的依据,不应当向原告交付房屋。

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涉案新建住宅楼系本案被告李X、范X合伙建造,本案原告胡X、周X名下房屋与涉案新建住宅楼相邻,根据日照分析结果显示,规划的住宅楼将影响原告房屋采光权,被告为了取得政府规划许可,与原告达成了补偿协议,在取得政府许可后开始施工。

在工程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向原告交付补偿的房屋及车库,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

律师点评:

  本案起因系采光权纠纷,双方本已达成补偿协议,合理解决了纠纷。但在工程完工后,本案被告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选择否认曾经承诺的补偿,并称之前是受到了原告的威胁,企图将原告抹黑成无理取闹、阻挠施工的住户,其行为本身极不诚信。

  介入本案后,律师从诚实信用原则入手,调取了有关证据,形成了出具日照分析结果--达成补偿协议--取得规划许可的时间链和证据链,并指出被告在协议达成后的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撤销该协议或否定该协议的效力,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诡辩,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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