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
那一个人发生事故的,而那五个人的错误却导致那一个本毫无关系的人的死亡,而且生命的从来不能去衡量谁更值得谁不值得。
同样的选择换一种情景,你是一个旁观者,你站在桥上俯瞰轨道。此时,电车沿着轨道驶来。轨道尽头有五名工人在干活。电车刹车失灵了,就快要撞上他们了,把他们杀死。
现在,你不是电车司机,所以你真的感到无能为力。直到你看到站在你旁边,倚在桥边上的是一个非常肥胖的人。你可以推他一把,他会从桥上摔下来正好掉到轨道上面,刚好能够停住那辆车。
这样他肯定活不成了,但他将挽救那五个人。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却很少有同学觉得应该推那个人下去。下面回到我们讨论的话题既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上来,首先我觉得在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是不能来衡量和比较的,每个人的生命这个人生来所赋有权利,除了自己的承诺之外没有人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只要其本身存在,则与其将来存在的时间以及存在的数目无关,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衡量比较的法益,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
这种见解的基本理由来自于近代社会的一个观念,即人的本质是人性,这种人性的基础是人有自由意志、有理性,与这种人性有关,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这种权利和尊严必须受到他人包括社会的尊重。
因此,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这种有关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中,就是人的生命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
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我反对持有对生命紧急避险肯定的观点。所以关于生命的平衡的紧急避险也就是一命换一命,也包括一命换多命的行为都不是对生命的紧急避险。
当然道德可以去弥补这方面的漏洞,所以我们看到有那么多伟大的人舍己救人,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选择集体利益,在一个生命和公众生命面前,选择牺牲一个生命,但这都是在道德的驱动下,如果一个人在紧急避险时选择牺牲多数人的利益而保留自己的生命,这个人会得到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唾骂。
对于持否定观点的人,下面在看MichaelSandel教授所提到的另外三个例子,你是一位急症室医生,有六名病人被送进来。
他们刚经历了可怕的电车事故。其中五个伤势较轻,一个是严重受伤,你可以花一整天照顾一个严重受伤的受害者,但在这段时间里,那但那五名病人将会死去。
或者你可以照顾五个人,使他们恢复健康。但在这段时间里,那一个严重受伤的人将会死去,甲、乙、丙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
联系结果表现,挖开洞口需要20天,但三人所携带的粮食只够生活5天。于是,甲提出,三人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
乙、丙表示同意。对应否付诸实行,他们征求了救助人员的意见,但没有得到答复。其后通讯中断,待第20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乙、丙以其肉维持了生命。
4个失事轮船的船员。他们在海上迷失了19天之后,只有少量的水和食物,如果没有食物和水那么他们很快就会死去,于是船长决定杀死那个小男孩,他是4个人中最弱小的,身体也是最虚弱的,这样他们就可以靠他的血液和躯体维持生命,直到三天后获救。
这三个例子该怎么看待呢?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力主义来说明,既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StuartMill)、**米·边沁(JeremyBentham)等。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为什么这里要用到对生命的紧急避险,因为作为最高权利和最高尊严的生命在这里必须要做出抉择,而要选择那些已经无法挽回或者说是最弱的利益,比如说那个最为虚弱的小男孩,那个抽签的人,那个病最重的病人。
这些都是无法回避或者说是需要比这大得多的东西来补救。
关于对生命的紧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目前在刑法上也很难形成的统一的法律,目前关于这类的案件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目前的中国法官大部分是按照肯定说来判案。
但就像笔者提到的,生命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人法律权利的最高体现,对生命的紧急的判罚需要十分慎重的考虑和分析。
时至今日,随着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电气化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对于资本的增加和财富的积累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功利主义的思想一时间横行于天下,为了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保存而牺牲较少或者相等数量的生命的行为,逐渐被视为新正义观的体现。
但我反对以赤裸裸的经济学价值评判来决定人类生命存续价值的大小,而赞同以紧急时刻共同契约的方式由上帝来决定人类的生死,这才是真正理性的选择。
当然我们对于那些主动放弃自己生命从而保护更多人生命的行为持赞同态度,但是正如法国法学家卡*东?斯特法尼所说的那样:“刑法即不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法律以人性恶为其根本的出发点,只能通过对程序的严格限制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而不能将法律构建在对高尚道德情操的信赖利益之上。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MichaelSandel《哈佛公开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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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多年前,吉林省地方作出批复,对王某所在集体土地地块进行征收,王某所有房屋也被划在征收范围内。但王某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一事未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9日,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两年后,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将涉案房屋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同年,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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