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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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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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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法人也有规定,第57条是对法人的定义,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结果由法人承受。

再来看一下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104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债务的承担方式,与法人不同,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模式可知,企业能否独立承担责任是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标志。

公司与自然人不同,虽然要求法人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法人毕竟不是真实的人,只是法律拟制的“人”,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法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需要由自然人代为实施,这就是“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意义。

既然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什么人能够作为法定代表人呢?《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任用范围作了规定,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需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而已,并不需要最后为法人承担任何责任。“花开两朵,各表一枝”,非法人组织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表现为不具有独立财产,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这类企业或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同样需要代表代为实施,这个代表,叫做“负责人”,之所以称之为“负责人”是因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当初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这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是需要对非法人组织对外从事的法律行为负责的人,因此,叫做“负责人”

本文转自房产置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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