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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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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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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学校2011年度出租房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1年1月该学校存在以下情况:

1、将学校大门旁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学校职工搞经营,每间收取年租金2万元。

2、将学校内的一层教室出租给公司甲,该教室房产原值121230元,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租赁期为5年,第1年免收租金,之后4年每年收取1万元租金。

3、将学校内一栋旧楼出租给公司乙,该旧楼房产原值213840元,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学校不收取该公司房屋租赁费。

税务机关作出了补缴2011年度5818.33元房产税的决定。该学校认为学校属于免税单位,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税法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于将学校大门旁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学校职工搞经营,每间收取年租金2万元的行为,应该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缴纳20000*2*12%=4800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出租给甲公司的房产,第1年免收租金期,由学校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缴纳121230*70%*1.2%=1018.33元,以后4年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每年应纳房产税10000*12%=1200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给乙公司的房产,应由乙公司缴纳,学校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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