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我国《民诉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并未做任何限制,为了能够充分实现担保的效力,通常金钱、金钱换算性较强的财物以及信用性较高的人的担保较易为人民法院接受,后者如担保公司等。
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则是由具有高度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细言之,其是由保险公司依照与申请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承担申请人可能承担的保全申请错误风险后,向法院出具保函,保证当保险事故发生即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上的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在注册资本、责任准备金还是资金的安全性上,保险公司都具有一般担保公司所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不仅能够加强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同时还有益于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核上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对该险种比较陌生,对其法律性质、与民事担保的区别和联系、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法律问题方面存在相当疑问。
为此,本文将从该险种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其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梳理,抛砖引玉,使该保险产品为各界所知悉及认可。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否合法、合规?
2011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除保险公司自身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之外,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基于该规定,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从事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业务涉嫌违反该监管规定。主要理由是,《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因此,只有具有担保业务范围的主体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担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讼保全担保在法律规定、程序要件及法律性质等方面,不同于通常的民法担保,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保监会出台该项规定的本意是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业务范围外,违规为其他相关经济主体出具非基于经营目的、没有精算、风控基础的违规担保业务,并非全部禁止类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
笔者较为赞同后一种观点,在合法性上,保险公司给法院的“保全担保”是符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合规性上,保险公司给法院的“保全担保”并非属于保监会禁止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原因如下:
(一)符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担保形式的要求,一般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发文进行规范,如前文所述,全国已有11家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接受保监会备案的保险公司所出具的保全担保。
此外,从相关法律及法理上,保险公司的保全担保亦为合法。
一、该险种的保函符合《民诉法》设置保全担保的立法目的。《民诉法》中要求保全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判决得以执行。而保险公司给法院的保全担保,亦是为了保障保全申请人的胜诉判决得以执行,符合《民诉法》中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该险种的保函与保全担保的性质相同。《民诉法》中的保全担保是带有公法效力的,其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法院在执行担保中不承认民法上的一般保证责任,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则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基于该险种而出具的保函受《民诉法》的规范,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保险公司并不会因为保全申请人的任何过失而撤销在法院的保函,因此其在法律性质上与保全担保的性质相同。
三、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保全担保”与保险合同之间存在内、外部两个层次上的关系。在内部关系上,保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个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基于契约自由,可以进行内部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担保的效力。具有公法性质的担保是无条件的,即使私法合同自始无效或嗣后被撤销,都不能阻断保险公司通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赔付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给法院的保全担保,其乃具有公法性质的担保,并不等同于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上的担保。
(二)符合监管规定
第一,保监会之所以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保险机构的相关利益方不仅仅只是其自身企业利益,其基于现代保险技术经营的保险业务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效用很大一部分体现保障民生、维持社会稳定(比如交强险、农业险等险种),如若大量对外担保很有可能造成保险机构的资本遭受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对保险机构的资产运营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保险行业系统性的灾难,最后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但就该险种而言,保险公司凭借保险合同而提供给法院的保函,乃是根据该险种的保险设计、核保风控、保险费率精算等现代保险技术而出具,其本身属于保险产品的一种,其保函事项以及金额是基于保险原理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经营其他合法的保险产品一样,并不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运营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保监会禁止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乃带有民法性质的担保,其具有私法性,双方可以随意约定担保条件、期限等事项,亦可为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受《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规范。
而该险种的担保受《民诉法》中的保全担保的规范,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不同于保监会禁止的带有民法性质的担保,而是《民诉法》意义上的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 目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大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 1.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利益保护。诉讼财产保全中,因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无法完成担保手续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增加了当事人与法院摩擦,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一般需要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主体身份资料、案件证据材料、保全标的物情况说明等资料,具体根据你选择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诉讼强制措施。以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主要有个人财产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具有诉讼保全担
法律分析:保证金每个法院都是不一样的,一般是20%也就是4万元左右,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除了保证金还要缴纳保全费。自己无法承担保证金和以叫有资格的担保公司做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现在的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自己的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会选择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会涉及到担保费用,那么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1、如果仅保全10000元,保全费120元。具体是这样计算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
财产保全保证金如何算财产保全保证金的计算方式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是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财产保全保证金如何算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
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_区_____镇____号。被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_区_____小区_____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申请事项: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
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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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解除如何申请财产被保全后,出现保全解除的情形时,申请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解除保全,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解除的情形包括提供了担保;未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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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
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4、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
网络查控申请书(简易版,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使用)申请人:管律师,***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方式一:***,现提出网络查控申请,望贵院批准。方式二:***,申请人无法确定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是否能够足额保全,也无法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为防
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有多久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
为了保障自己财产请求得到实现,当事人会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
问:某公司诉袁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因此查封了袁某的房屋并冻结了袁某的银行存款。后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但该公司却不同意解除对袁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袁某应该怎么办?答:袁某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袁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