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蚂蚁金服上市风波,让合伙企业控股结构再次成为热点。在这种架构中,股东并不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间接的持股核心公司。
股权里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钱与权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对于企业家而言,拥有股权中的话语权往往重于拥有股权中的财产权。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企业家心中理想的“钱权分离”。与《公司法》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合伙人的权力分配机制,都可以再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
例如,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以个劳务出资,而合伙企业中则有可能达到此种目的;同时,合伙企业的分配方式也会更加灵活。
一、对企业家实际控制力的影响
控股结构中的合伙企业大部分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样的好处在于:(1)保持了合伙企业的灵活性;(2)让大部分投资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3)由于有限合伙人无法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让普通合伙人(GP)的话语权更稳定;(4)再由有限公司来充当普通合伙人(GP),可以使得所有的自然人都处在有限责任屏障的庇护之下。
这样形成的控制结构是比较稳定的,谁控制了作为执行合伙人的有限公司,就可以控制合伙企业的话语,进而通过合伙企业来控制公司。
有限合伙人多为高管员工,不享有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但未来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
蚂蚁金服的控股结构则是将这种控股模式进行了一种堆叠。君澳和君翰两个合伙企业持有了蚂蚁集团76%股权,这两个合伙企业的主要份额又分别是被君洁、君济两个合伙企业持有。
但所有的四个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云铂公司,虽然财产份额很小,但却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马云本人持有了云铂公司34%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要控制了云铂公司,就控制了蚂蚁集团。
二、有限合伙企业可作为高管股权激励平台
(1)可以增加股东人数:有限公司和非公众企业的股份公司都有股东人数的限制,用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股东人数;
(2)高管由此取得的收益与公司的利润直接挂钩;(3)公司收益可以更加灵活的分配,同时又不会影响到企业家的企业控制权;
(4)进入和退出制度可以更加灵活。
三、增加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1)有更灵活的税收政策。合伙企业考虑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往往有更大的自主权,也就有更多税收优惠的可能性。
在许多城市都有专门的产业园区打造税收洼地,从而让合伙企业取得更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尤其是部分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个税,虽然原则上政策并不鼓励,但实操中确实有许多企业以类似的方式在寻求避税的效果。
但总体而言,核定征收的情况正在逐渐减少,税收正在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2)转变高管的收入模式。高管们原本是公司的员工,其收入应当根据个人薪金所得缴纳阶梯式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高管们的薪金较高,可以考虑按照团队转变为管理服务合同,由合伙企业向公司输出管理,而高管们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原来的薪金所得就转变为了经营所得,个税的计算方式也会随之改变,在个人收入数额较大时,会有明显的降低,尤其是在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还适用于设计团队、科研团队等核心人才团队。此类操作中,要尤其注意人事问题的合规性。
(3)合伙企业控股结构的税收劣势。(a)合伙企业在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时,税收方式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各地税务局在征管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广州、新疆等地,认为这种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二种是上海、深圳等地,认为这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当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第三种是重庆,认为应当区分GP和LP,GP的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LP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b)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分配时,有部分个人所得优惠税政策无法适用。
个人持有新三板或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优惠税率,但是如果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c)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换增股本时,个人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登记于工商信息上的股东,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在此情形下,形成内部和外部两种关系:内部关系:股东知悉有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事实,在公司内部对实际股东的身份予以认可。外部关系: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内部股东关系,以工商登记信息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替朋友当股东即作为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如前所述,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即公司债权人。善意的公司债权人,
由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律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自然人是个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或者公司;2、权利不同,自然人股东个人的财力肯定没有法人股东的多,所以控股的数额上肯定是法人股东多;3、收益的划分不同,自然人直接获得收益,法人股东先是获得了收益,但是具体到里面的利益分配要按照法人章程分配。一、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会有以下风险:1、其所要承受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法人股东可能有多个自然人或者多个法人股东承
区别之一: 从设立的依据和特征来看。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民法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一般无法人资格。其特征有: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承担责任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日期:2000-01-01 颁布日期:2000-09-19 文号: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效期为长期。公司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30年、50年及长期。北京地区不允许写长期。
个人独资企业与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区别(一)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三)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
1、对外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对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同时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贷款股东通常不受连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退出机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方式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1、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是股东,有限合伙人模式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主要是相对于无限合伙人也即普通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其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有限合伙人和股东同样是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两者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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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仅仅出资的特别合伙人,可以规避。我是南阳牛律师,需要帮助,请与我联系,愿助你一臂之力。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自然人和企业分别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
你好,每个单位具体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