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九大亮点2022年1月5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宅基地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宅基地办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新政策将会给实务带来什么影响?我们结合近年来各地实践情况,现将《宅基地办法》的九大亮点归纳如下:一、宅基地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土地管理法》修改以后,宅基地管理的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出现了部门间推诿扯皮的情况,为明确各职权部门宅基地管理分工,《宅基地办法》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行业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批和管理,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体,制定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章程。二、宅基地分类管理根据《宅基地办法》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将村庄分为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保留改善类五大类型。
根据村庄类型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对城郊融合类村庄,新规划的集中住宅小区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其他村庄选择多层或低层;对集聚提升类村庄,联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选择多层或低层住房建筑,其他村庄以低层为主;
对特色保护类村庄,以新建、改造提升平房为主;对保留改善类村庄,以既有村民自建住房改造和原址新建农村低层住房建筑为主;
对搬迁撤并类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序进行搬迁,近期不能搬迁的,以整治人居环境为主,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宅。
三、宅基地面积和建房要求《宅基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为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1.5亩)的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亩);
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亩)以上的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0.35亩)。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一般不规划建设三层及以上的住房。
四、“户”的认定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简称“一户一宅”)的规定,早已深入人心,但如何认定“户”,尚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尤其是“成年闺女”“外嫁女”能不能单独立户等敏感问题尚待解决。
为解决“户”的认定问题,《宅基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户”的认定标准,明确“户”是指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户。
一般由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具体认定标准由村集体根据当地风俗民情、历史传承、民主讨论确定。由此可知,为平衡法律政策规定与风俗习惯的关系,《宅基地办法》仅规定了认定“户”的基本条件和原则,没有规定认定“户”可操作的标准,将“户”的认定权利交给村集体,纳入村集体自治范畴。
五、自建房审批程序当前农村建房审批意识淡薄,加之建房审批部门和程序不明确,实践中村民自建房办理审批的情况极少,导致自建房建设“乱象丛生”,近年来出现了多起自建房倒塌的安全事故,自建房建设审批引起关注。
为加强自建房审批程序,《宅基地办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为“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县级备案”。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1. 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并非“户主”个人,宅基地属于该户成员共同申请;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要求同步申请,如果属于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可单独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单独办理建房审批手续除提交申请外,还应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明。
3. 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对确权的住宅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确权的不得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六、农村宅基地不得继承关于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宅基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和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在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危旧房屋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七、宅基地转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宅基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仅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要求,而且还应办理审批手续,才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依法宅基地转让。
其中需要具备条件为:1.符合村庄规划;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址清楚、权属明晰;3.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双方协商一致,宅基地转让方需征得户内全体成员同意;5.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还需办理审批并签订转让合同,具体审批程序为:1.村民委员会审议;
2.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3.乡镇政府审核批准;4.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八、宅基地使用权自愿腾退和决定收回根据收回性质不同,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分为自愿腾退和决定收回两类,其中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腾退闲置宅基地的,属于自愿腾退,进城落户或者因继承等合法方式形成“一户多宅”的,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退出补偿金额由村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
决定收回是指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单方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宅基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做法,现将村集体有权决定收回宅基地的情形总结如下: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并且满两年未转让其多余存在安全隐患(或属于残垣断壁)的住宅;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5.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毁损不能利用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7.继承取得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处于不可居住使用状态时,危旧房屋拆除的;
8.异地新建住宅,新房建成后不交回旧址原宅基地的。九、闲置宅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为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国家陆续出台多个政策文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盘活闲置宅基地,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支持村集体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为避免以租赁方式违法转让宅基地行为,《宅基地办法》重申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的最长租赁期限,规定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此前有报道称海南将放开小产权房,这一说法毫无根据根据现行政策,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权益得不到保障 上述即为海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内容,谢谢采纳!
一、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针对农民集中居住等新农村建设新情况,《细则》明确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二、根据湖北省厅土地利用处于2016年8月15日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发布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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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
2018年新农村建设仍在风风火火的进行,宅基地的规范越来越严格,不管是申请宅基地还是在宅基地上建房。以前没有规定的时候比较随意,盖房没有章法。2018的宅基地新政策让以前的违规行为不再继续,不按规定来就可能被罚款。如今乡村地皮确权开始进入最后的收尾阶段,国家原定在2018年年末前完成,但是如今有不少地方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这三本证书的发放表明
1、“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三权分置”体系中的“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3、从理论上讲,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成员集体并不是一个法律“组织”,只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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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建房新规1、属于危房改造范围危房改造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扶贫项目,所以符合危房改造范围的,是可以申请建房的。并且如果是统计在册的危房或者经过政府认可的危房,都可以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如果是低保户等,最高可以获得5万元左右的补助,一般情况下也能拿到2万左右的补助。2、房子需要重新翻建这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房子已经比较旧了或者孩子结婚需要盖新房,可以在原来宅基地上翻建。这也是农村建房大多数的原因,
一、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4、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6、符合乡镇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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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