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异地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异地执行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异地直接执行,二是委托执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
二、异地直接执行的优点 异地执行与委托执行相比,异地直接执行和协助执行可以有委托执行所不具备的一些优点,执行法院和协助法院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共同解决在执行中遇见的问题。如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且不需要严格的委托手续,缩短执行周期,避免“踢皮球”现象出现;通过协助执行的方法,使异地案件得以执行,也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机智做法。实践证明,不少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执行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案件在当地党政机关的干涉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笼罩下,不能顺利执行,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二是案件委托后,受委托法院对该案件在思想感情、行为上会产生一种“惰性”,他们认为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并不是本院的裁判行为,在思想上无压力,在行动上自然就缺少了强制执行的力度,最终使当事人一次次的跑、费用都花在路途上,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得不偿失。而异地执行在最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一弊端,异地执行讲究的是执行效率,看准就“打”,“打”完就走,雷厉风行,绝不拖泥带水。但是,法院与法院之间在执行上,要加强协作,异地执行不依靠当地法院或单纯委托执行,弊大于利,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异地执行制度最终不会被委托执行所取代,而当地法院协助执行也应当是不变的原则,对执行制度彻底改革,使异地执行、协助执行、委托执行三种执行方式达到有机结合,可最大程度上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异地执行的操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做好异地执行的充分准备,减少因盲目行动造成损失。首先,要对申请执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认真审查,对符合异地直接执行条件的,要逐级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本市辖区以内被执行人,应由本院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异地执行理由,连同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等原件,一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涉及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及本省、直辖市辖区以外的异地执行案件,首先应得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取得本省、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异地直接执行批准通知书),该手续必不可少,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规定,二是到异地执行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时,当地法院首先要审查异地执行批准通知书,如无该通知书,当地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配合、协助。 其次,本院决定受理异地执行案件,并得到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阐明履行义务,限定履行期限(笔者建议以邮寄方式送达,减少开支),这里所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仅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有明确收费标准,对实际支出费用并无明确收费标准,致使各地法院对实支费的收取并不统一,如果对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明显高于被执行人当地法院收取标准,可能会使被执行人造成误解,影响执行,应灵活掌握,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将执行中所需的文书准备充分,做到一应俱全,来应付一切突发情况。实践证明,在异地执行中,往往会因某种法律文书不全,影响案件进程。 再次,在异地执行时,必须携带自己的工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另外,异地执行最好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在执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项的办理,可进行讨论,报院长批准后,做出裁定。 最后,在对被执行人限定的履行时间前,派人到被执行人处进行摸底、了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开支。 以上四项建议,旨在异地执行要准备充分,以免身在异地,因一项手续不全,而来回往返,增加执行周期,增大执行开支。
2、异地执行应争取当地法院协助。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无履行义务或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异地执行,执行员面临的是严峻的挑战,困难、危险同时并存,只靠本院薄弱的执行力量,到异地划拨存款、扣押财产将遭到有关单位不配合的尴尬局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会遭到围攻,稍有不慎,执行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执行前,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争取当地法院协助,保护自身安全。
3、异地执行案件,更应严格依执行程序办理。 执行本地案件要遵守执行程序,异地执行案件更要严格遵守执行程序。有的执行员在异地执行中,想缩短执行周期,减少开支,便省略了有关执行程序,造成错误执行;有的不严格审查财产所有权,对案外人异议不审查,不处理,致使案外人财产被执行;有的对所扣押的物品不做价,不通过拍卖程序处理,而依职权处理给申请人等等。坚持执行程序,遵守执行规定,是我们的原则。从大的方面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执行和解的进行,执行担保的确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实施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在异地执行中,针对案外人异议,必须由三名以上的执行员进行听证、讨论,然后报经院长审批,并做出裁定,而不能对案外人的异议不审查,不处理。从小的方面讲,如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应送达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执行员应“一装两证”齐全(即按规定着装,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否则银行将拒绝配合)。在异地执行中,遵守回避制度,不得由当事人“三同办案”等,都是我们每一个执行员应严格遵守的纪律,不能“守大礼而不拘小节”,违反执行纪律。
贷款纠纷被起诉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
强制执行法院的有效判决。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
你好,协商调解不成功,只能是诉讼
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
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会被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1、法院检察院冻结(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冻结)。 2、政府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的冻结(单位因涉嫌犯罪)。 3、公司存在和银行的财务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一般会组织和解的。对方同意的话可以。对方不同意就不行。以上是对于法院强制执行了还可以协商吗的具体回答。
人民法院对同一妨碍执行的行为只能拘留一次,有新的妨碍执行行为可以再行拘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你好,如果两个公司和股东之间没有发生人格混同的话不会被执行,如果发生了混同,你对第一个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话第二个公司属于你的股份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为充分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我们将根据您的陈述和相关资料为您提供权威、详细的法律建议。5
1、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2、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
你好,这个记录消除不了,但是案件结案了不影响你以后的贷款和征信
【法律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可执行公司以外的财产;公司仅以其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但如果有证据在证明股东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可以办理银行卡。当然,再办的银行卡还有可能被查封。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
对于去法院重起诉婚需要的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
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解答如下此种情况很正常,不可能开发商与法院做扣。法院查封是有前提的,不是说了以前的回迁户吗?显然是开发商与你前的拆迁户之间的纷争没解决好。我们认为这里骗你的人是开发商,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关系。再说,法院也不是查封你的房子,你只是根据合同将购房款交给的该房产开发商,但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呀。所以,该房地产在法律还不是你的。你应当找开发商解决该问题。
民事诉讼败诉后暂时无力偿还的,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不会被拘留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