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暂缓、停止或中止执行后能否恢复执行?
作者:张超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暂缓执行(主观不想)
前提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后果:除非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仍会恢复执行。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停止执行(客观不能)
前提条件: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法律后果: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法律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2014年0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2、依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
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三、中止执行(法律空白)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行政拘留的中止执行,但是实践中,因为行政相对人符合《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由于笔误或者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将“停止”执行写成“中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能否恢复执行?
笔者认为不能恢复执行。虽然法律文书形式上表现的是“中止”执行,但是实质上“中止执行”的原因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因此只要被拘留人是因为符合《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中止执行行政拘留的,不管形式上表现如何,在被拘留人“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均不应再恢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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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停止或中止执行后能否恢复执行?作者:张超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暂缓执行(主观不想)前提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法律后果:除非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仍会恢复执行。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
关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期限是多久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一般是2年内恢复执行。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1、对执行终结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来看,应当不能申请恢复执行,但是有的省高原内部有规定只要发现财产可以恢复执行。2、若该执行终结不是执行人主动申请的,若发现原抵押财产依旧存在,而法院没有执行,只有申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恢复执行。
1、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2、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1、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当事人通过复议或提起诉讼而撤销,不继续执行;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或者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则仍应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
一、疫情行政拘留暂缓多久执行在疫情期限,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什么时候执行,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暂缓执行结束后,就要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没有时效限制的。至于多久结案,看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理。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2、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一、被执行人应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而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被拘留人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拘留。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的规定,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是指担保人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
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还执行吗1、会执行的。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
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3、提供合格的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仍会继续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等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还会继续执行。暂缓拘留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当事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等。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被拘留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恢复行政拘留处罚;没收保证金或对没有尽责的保证人处以罚款。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2、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