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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旷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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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旷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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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公务员旷工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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