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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一起企业拆借资金纠纷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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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一起企业拆借资金纠纷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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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一起企业间的拆借资金行为,因为约定的抵押物(一辆价值49万元的三菱V6-3000越野汽车,)交接手续不完善,致使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说已经将三菱车交给了对方;一方说根本就没有收到此车。

法庭上,谁是谁非,双方提供的证据成为关键。结果,法院判决一方“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检察院却认定该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

为此,这起拆借资金纠纷案在绵阳闹得沸沸扬扬,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拆借资金:抵押物交接手续不完善埋隐患

2001年4月,绵阳市堂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堂宏公司)总经理高堂宏经李波介绍,认识了其胞弟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公司)总经理李涛。

因一起生意往来,经双方协商,李涛同意借款给堂宏公司。

2001年4月6日,堂宏公司向海峰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一万元正,用高堂宏三菱V6-3000越野车(发动机号为:6667,车架号为:002730)作抵押借款。

利息按二分五计息,期限一个月。”高堂宏在借条上签名,同时加盖了堂宏公司的印章。后因多种原因,海峰公司于200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堂宏公司归还欠款31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一审庭审中,堂宏公司对借款没有异议,但提出只收到30万元,另1万元系扣除的利息;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海峰公司返还用作抵押的三菱V6-3000越野车并承担其使用费、折旧费。

堂宏公司的司机及证人李贵尧证实了借款抵车一事,同时,还提交了购车发票及介绍人李波与高堂宏于2002年6月间的一次的谈话录音,其中有借款30万元,另1万元系利息及抵押三菱车等内容的谈话记录。

于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借条上注明的抵押物三菱V6-3000越野车是否已经交付给海峰公司借款是31万元还是其中的一万元系利息

游仙区人民法院经双方质证后认为:“借条上明确注明借款为31万元而没有注明其中1万元系利息,故认定借款金额系31万元;购车发票只能证实被告购得三菱V6-3000越野车一辆;刘登云系被告企业的员工,与其切身利益有关,且作为企业之间的交往,交接手续不完善。

故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李贵尧的证言,因其在2001年汽车年审见过此车,但该车没有上户,证人不可能不看车架号、发动机号就能认定就是该车,故证言不予采信。

因此,堂宏公司无证据证明该车确已给付原告,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反诉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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