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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仍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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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仍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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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民事案件办理的重点早已不单单是能不能“打赢”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拿到钱”的问题,执行程序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展露无疑。

大量案件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却拿不到钱。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信息。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控的财产种类较为有限,因此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申请执行人都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何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制执行措施

1. 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3. 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 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等信息。

5. 坐火车出行被“人脸识别”锁定。

6. 严查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7. 执行中手机定位。

8. 通过网络交易收货地址查询被执行人住所。

9. 各地法院通过技术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10.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曝光措施

11. 逃往国外亦将被追责。

12. 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13. 执行悬赏保险。

14.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

1. 限制出境。

2. 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3. 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4.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5.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全方面的限制,对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进行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此外,《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6. 政府补贴或政策支持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7. 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等。

8. 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9. 荣誉和授信限制。

10. 特殊不动产、国有资产等市场交易限制。

11.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2.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3.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和授信。

14. 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15. 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16. 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1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18. 通信限制。

19.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二)部分特殊标的的强制执行

1. 执行唯一住房。

2. 执行无证房产。

3. 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4. 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 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6. 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7. 执行预售商品房。

8. 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9. 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0. 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11. 执行住房公积金。

12. 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13. 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4. 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15. 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16. 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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