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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胫腓骨骨折,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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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胫腓骨骨折,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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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8月24日19时10分,被告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正兴街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王某(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当日即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8天,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委托郑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评估,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

1.被鉴定人王某左下肢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2.误工期限评估为180日,护理期限评估为90日,营养期限评估为90日。

判决如下:

1、医疗费:58197.82元

2、医疗器具费:65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4、营养费2700元

5、护理费:9900元

6、残疾赔偿金:57373.54元

7、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8、交通费:500元

9、鉴定费:1400元

共计137136.36元。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既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也包括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

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营养费是对受到伤害的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到伤害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的劳动收入的赔偿,我国不采取实际赔偿的方法,而采用一般赔偿20年损失的一次性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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