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纠纷案案情筒介赖某,男,年龄70岁。2004年某日因黄疸伴上腹疼痛被诊断为胆石症,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行剖腹探查术。
术中发现壶腹周围致密粘连,胆管堵塞,以壶腹周围癌的疑问诊断为由拟在术中改变手术方式--胆肠吻合术。经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亲属同意后实施了胆肠侧侧吻合术,术中取壶腹周围组织进行活检。
手术顺利,术后活检未发现癌变,半月后痊愈出院。出院后不足半月,赖某出现高热,急送上级医院,被诊断为:胆肠吻合术后、败血症、化脓性肝脓肿、化脓性脑炎。
最终死亡。之后赖某亲属与某县人民医院发生纠纷,要求院方赔偿3万元了结此案,院方认为患者死亡属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治疗是有效的、是正确构的,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向死者亲属补偿8000元。
双方各不相让,最终进入诉讼程序。赖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受托后调取了赖某的所有病历资料,经分析后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30万元。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我以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据理力争,最终人民法院委托省高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
鉴定结论:院方误治并误治与赖某死亡有因果联系。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院方向赖某亲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8756元。
双方均未上诉且已执行终结。医疗侵权纠纷案中,鉴定程序最为关健,准确把握院方诊断与治疗过程中的缺陷是头等大事,否则便只能受制于人,置已于被动,甚致败诉。
附:鉴定程序中的代理词赖某某等人诉某县人民医院因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一案司法鉴定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受赖某家属的委托并点名杜-林律师代理其诉某县人民医院因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一案。
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了大量医学著述,认真研究了病历资料,现就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专家鉴定时参考:一、该院在作胆肠吻合术时,没有手术指征。
众所周知,作胆肠吻合术的根本手术指征是胆总管下段不通,换句话说,只要胆总管下断通畅便不能作胆肠吻合术。首先:该院误诊术前,即2004年3月14日,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了,壶腹周围因癌的凝问诊断,而次日在术中又补签了一份手术同意书以壶腹周围癌的明确诊断为由,改剖腹探查术为胆肠吻合术。
可是时至今日,包括某县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等均未有支持该诊断的依据,而绵阳市中心医院的病程记录中有“未发现癌变”的记载。
故,某县人民医院确属误诊。其次,作胆肠吻合属误治如前所述,胆总管下段不通,是作胆肠吻合的根本条件,即使赖某患有壶腹周围癌,也只有在因癌变压迫而致胆总管不通畅,并且无法切除肿瘤时,才能作该手术。
换句话说,因壶腹周围癌压迫胆总管下段只要能够切除肿瘤,则不能做胆肠吻合术。
一、医疗过错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1、医疗过错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3)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等。2、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
案情介绍: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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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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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强暴致人死亡,无罪。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2017年3月6日5时,陈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于某乡村道路,因天色较暗,陈某不慎将正横穿道路的汪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约10分钟后,赵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同一地点从汪某身上碾轧而过,感觉轧到人,赵某当即停车报警。医护人员到达时,发现汪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首先被车辆撞击,造成脑左前额叶组织小块挫伤出血,损伤程度在轻伤范围内,为非致
长春一餐厅起火,消防人员立即进行救援,最终导致17人死亡、3人受伤,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餐馆着火致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火灾事故的判定标准根据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因素确定。 一、长春一餐厅起火致17死3伤 近日,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位于高新区宜居路宏宇小油饼百姓餐厅起火。消防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迅速开展扑救和现场救援。事故造成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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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过失致人死亡的,驾照一般是会吊销的。因为肇事者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证是被吊销的。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但当事人不承担责任的,由死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是不会吊销驾驶证的。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还可以开车吗 不一定,如果被吊销驾照,就不能开车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会不会对肇事者的驾驶证吊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的: 1、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证是被吊销的。 2、如果事故是由于当事人酒驾后造成的,造成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驾驶证都是会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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