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
(1)中央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
(2)地方机关: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
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
(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二、国徽之悬挂
(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之悬挂于礼堂者,应悬挂于主席台上方正中处。
三、国徽之其他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均加印国徽;
(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
(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外交部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
(4)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得于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笺及其他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适当地方,加印或镶嵌国徽,其详细办法,由外交部拟订经政务院核准后施行;
(5)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他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后,始能使用。
四、国徽不得用于下列场合
(1)私人婚丧庆吊礼节中的点缀;
(2)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3)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他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制作说明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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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1-02-01 颁布日期:2010-12-20 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执行日期:1991-10-05 颁布日期:1989-09-11 文号:公通字(1991)87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以及制帽帽徽、制服臂章等四种图案,已由本部海关总署设计,并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八日(53)政政字第八五号批复同意。现决定全国各地海关应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使用(边远各关的使用日期得稍推迟)。 关徽、关旗为新中国海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法令、执行监督管理职权的标识,具有十分严肃的意义,除请新华社公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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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执行日期:2020-03-01 颁布日期:2020-01-0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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