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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身份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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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身份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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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的纳税规定:出资律师以外的其他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工资奖金等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律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的,允许雇员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

“53号公告”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现行的30%调整为35%,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则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兼职律师的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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