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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龄老人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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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龄老人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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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龄老人养老保险待遇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政策解读

1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怎么处理

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

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具体办理时,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已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超龄人员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并从其享受超龄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怎么处理

已按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超龄人员政策参保,但应从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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