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什么时候不赔期待利益的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赔偿是指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没有实际依据的预期利益是不予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期待利益的特点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期待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订立时希望或预期未来某一时间内所获得的利益,它是与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
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馒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圆满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
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利益与风险同在,当事人要想获得利益就必须承担风险,这是必然的。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来获得某种利益或好处,同时也应认识到其中存在的某种风险,但是囿于人的局限性,当事人不可能将其所预见未来某一时段要发生的风险在合同中一一举例。
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利益也是一种风险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正如上述所说,期待利益尽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它同时还具有未来性和期待性的特点,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风险系数,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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