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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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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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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金(电话:12333)

与你的缴费基数有关系

上个月的缴费基数×月份+3000

具体计算方法:

1、不是晚育,顺产: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刨腹产:2892×3.5+3000=13122元

3、晚育,顺产: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刨腹产:2892×4.5+3000=16014元

另外,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

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上海生育保险规定: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上海市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多久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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