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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不领证同居的风险以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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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不领证同居的风险以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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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风险?

1)一旦一方老人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如果不照顾或者另觅新欢,那么弱势方的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2)老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在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在继承问题上,也极易容易引起两家人的矛盾。

如果老人在同居前或者同居期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防范同居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规避的措施?

一、签订同居协议

双方之间签订同居财产协议,则对日后举证和权利保障中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同居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可以在同居前,亦可在同居关系期间。

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同居关系开始前各自的财产状况、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等问题,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二、赠与协议

一方主张另一方向其赠送财产,涉及赠送一方无偿让渡财产所有权,受赠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赠与事实,证明标准非常严格,如果以暗示、默认或推测的方式证明财产赠与,法院不会认可。

因此,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赠与应当书面签订赠与协议,并及时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或变更登记。

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由于同居双方之间并非对方的法定继承人,非婚同居双方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关系,难以对抗死亡一方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同居一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仅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得少量遗产。

同居老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或者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保一方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遗产,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四、居住权合同

如果同居时,一方担心去世后,由子女继承遗产,但同时也希望子女可以解决自己过世后同居伴侣的居住问题。

《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同居老人可以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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