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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险后,哪些情况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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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险后,哪些情况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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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购买车险一般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四种。不少车主在投保车险时,由于忽视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的阅读,导致在保险期间因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形。在本期知识分享中,本律师将为各位介绍一下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情形,供各位参考借鉴,尽可能规避保险公司免责拒赔的情形发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购买交强险后,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呢?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商业保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分为主险、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一)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交通肇事逃逸;

b、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b、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c、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d、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2、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5)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6)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由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交通肇事逃逸;

b、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b、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c、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d、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2、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3、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5)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6)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7)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9)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11)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由保险人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交通肇事逃逸;

b、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b、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c、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d、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2、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4)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5)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精神损害抚慰金;

8)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四)车身划痕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3、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五)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六)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3、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4、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5、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3、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八)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

根据人保商业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2、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3、特需医疗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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