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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到烂尾楼?别担心,以下几种方式您可以参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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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到烂尾楼?别担心,以下几种方式您可以参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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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仅是人们的身体所寄之地,也是人们精神上的一种寄托。对于安土重迁的我们而言,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如果不巧在买房的过程中买到烂尾楼,我们该如何处理呢?结合我职业过程中遇见的许多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给您讲述以下三种选择:

一、霸气外露型:直接与房开解除《买卖合同》,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您是否听到很多科普文章告知“买房买到烂尾楼千万不要去退房,否则你和房开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就变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其实这种观点过于片面了,退房有退房的好处,好处如下: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诉讼途径退房并解除《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购房人就不用每月再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了,还本付息的义务由房开向银行承担,您前期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项以及利息由房开向您返还。

注意:该方法能及时止损,但需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千万不能私下和房开协商退房,且该方法也不适用于全款购买房屋的购房人。

二、财产保全型:起诉房开,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此种方法有极大的风险,建议选择该种方法的人认真阅读)

此种方法是抖音平台上或者是网上科普文章上都推荐过的方法,但是该种方法存在很大适用前提,胡乱使用会对您的财产造成无法避免的巨大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购房人的购房债权应优先于(房屋建设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贷款银行)抵押权。

注意:第一,该条款有适用大前提便是需要在开发商破产后您提起诉讼,如果在开发商破产前您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房开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您基于合同解除享有的债权已无特定的商品房相对应,因此,您的债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几乎无偿还可能)。

第二,财产保全措施没有科普文章中这么厉害。能否通过财产保全的手段保全烂尾房屋,这个批不批在法院,但是即使法院批了,可能保全也没有您想象中的那种作用,因为保全只是暂时的冻结财产,保全并不改变您本身权利的性质,权利的性质决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您已经取得网签了属于准业主物权,那么它针对于其他的担保以及抵押的债权,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需要额外采取保全措施。

三、默默无闻型:团结其他购房者,寻求政府帮助,相信房开公司能够转危为安,静静等待楼盘恢复建设。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系由较大背景以及实力的房开公司投资建设且您已经支付了全额以及大部分房款,那么您可以选择积极团结其他购房者,并寻求政府帮助,相信会有转危为安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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