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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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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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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章

 

王军(化名)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工科出身,酷爱发明创造,获得了国内外专利若干项,还取得了很多奖章证书。公司靠专利支撑而发展得如火如荼,王军的生活也因此变得有滋有味,招聘了美女张雪(化名)做秘书,一来二去,日久生情,两人的关系从上下级变成了上下位,王军过上了一等男人家外有家的生活。

男人的欲望是无穷尽的,女人的欲望也绝非那么容易穷尽,张雪不再满足地下情,要求“转正”,见王军推诿扯皮,便将其专利证书及奖章证明席卷而去。

王军索要不能,便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结果,被法院驳回。王军咨询了一位律师,律师说“你这哪是名誉权之诉啊,分明是侵犯了你的荣誉权嘛。”

于是,王军又以要求保护荣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仍被驳回。后来,王军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代理诉讼,刘律师以物权保护二级案由下的三级案由—返还原物纠纷立案,最终胜诉。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普通人,很多专业人员也经常容易将名誉权和荣誉权混淆不清。

 

法律体系中确定的人格权有八种,名誉权和荣誉权是其中的两种。二者的区别是:

一、名誉和荣誉的概念不同。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公民、法人的品德、素质、才干、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

二、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具有普遍性,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公民、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荣誉权具有专属性,只有获得荣誉事实的主体才拥有。

三、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享有名誉权,可以上升或下降,不会丧失。而荣誉权必须是被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被剥夺或失效后而丧失。

四、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或者防碍他人完整地行使荣誉称号。实践中,名誉权纠纷案件很多,荣誉权纠纷案件则较少。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直到2002年我国才出现第一例荣誉权诉讼案件,即于洪东起诉今日中国出版社。于洪东在珍宝岛保卫战中,因彻底炸毁一辆苏制T62坦克(现存军事博物馆内),表现突出而被荣记一等功并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可是,今日中国出版社在一本标明“战况纪实、历史写真”字样的书中却张冠李戴,将于洪东的事迹全写到战友冯某头上,侵害了于洪东的荣誉权,于洪东于是诉之,后调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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