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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哪些情形会丧失教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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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哪些情形会丧失教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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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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