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
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二、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 1.普通属地管辖 (1)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身份方面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
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人的身份关系方面诉讼的总称,它一般指民事案由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诉讼。
2.特别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二)协议管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关于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四)应诉管辖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五条)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四、司法管辖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五、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监察机关对于嫌疑人进行留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必须采用合议庭,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2、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不得参加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法律分析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即想签多久都可以,但一般不超过15年;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执行员的任职条件。《法官法》规定对执行员参照管理,但如何参照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让人无所是从。既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人能当执行员就可能因各级法院的认识而定。因此当前法院执行人员成分复杂,有审判员(即法官),有执行员,有书记员,有法警,甚至还有聘用的法警及临时招聘的人员。
你好,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院执行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涉黑一般涉嫌黑社会犯罪,判处的刑期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1、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2、相关法律 第八十五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
独生子女农村征地补偿的规定是:在拆迁时,如果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按照增加一人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具体情况下,对于相关政策的落实和补偿认定,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下面是教师请假病假的规定: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和私自雇佣外籍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
借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协议 甲方: (公司名称), 甲方工商注册号: ,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身份证号: 乙方: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1、对于背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
法律分析网络诈骗的管辖地是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
法律分析盗窃案件一般6个月37天内结案,案件情况不同,结案时间也不同。结案一般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期限为1个月。法院一审期限为3个月。而公安侦查羁押的时间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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