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币圈银行账户冻结法律分析 | 律师代理申诉法律依据篇

问题描述

币圈银行账户冻结法律分析 | 律师代理申诉法律依据篇
1个回答

从前面两篇文章分析我们可以得知:

1.通过对9.4公告的解读得出,民间个人购买国内机构违法发售的代币,需要自担风险。个人购买非国内机构违法发售的代币,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任何干涉。

实践中,也从没有听说过仅仅因为买卖数字货币被认定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币圈银行账户冻结法律分析 | 94公告解读篇》

 

2.银行账户被冻结,真正的原因是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买方将“电信诈骗的赃款”支付给了数字货币卖方,让卖方具有了“电信诈骗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

币《圈银行账户冻结法律分析 | 侦办电信诈骗法律依据篇》

 

通过上篇文章分析我们得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数字货币卖方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进行立案受理。

需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补充证据证明,不能仅以赃款流经到其银行账户,就将其认为为犯罪嫌疑人。

一、如果公安机关对数字货币交易卖方,进行立案了,该如何处理?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 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 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 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 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 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经证实,公安机关对数字货币卖方银行账户冻结属于“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冻结措施的”,数字货币卖方该如何处理?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六) 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7、《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三十条

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三、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的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综上可知“冻友”们在银行账户被长时间超额冻结,或者遭遇警察上门、去配合做笔录被办案单位关押、被要求退还赃款、私自索要好处费等情况都是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处理。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