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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信访目前的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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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信访目前的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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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信访新规定: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同级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信访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越级上访的可能行政机关不会予以受理,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

越级信访是指信访人在走访中,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到更高机关走访的行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拓展资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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