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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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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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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通常发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为实现执行目的,法律赋予执行申请人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

那么作为执行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如何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呢?下面我以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例说说具体操作方法: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公司容易出现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现象,债权人天然的无法获取该证据,因此公司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了由股东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混同,所以执行申请人可以直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追加股东并不是直接写追加申请书,而是由执行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

    法律规定了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法院却不受理该申请,究其原因,主要是程序上面无法衔接。因为在执行进行中的案件是由执行法官也就是执行实施人执行,执行实施程序并非审查程序,前者代表了国家强制力,而异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争辩是非。

所以,为防止错误执行的发生,法律规定了执行实施人不参与异议审查,异议审查的人也不参与案件的执行,这就导致,如果直接提交追加申请,就只能提交给原来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收到申请书后无权审查是否应当准予追加。

如将申请转交给异议审查组,由于没有新的案号,异议审查组无法单独作不出裁定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异议案件立案受理。

所以,想申请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伙伴们,记得多带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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